[公告]格力地产:关于房地产业务展开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展开情况的
专项自查报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公司”或“发行人”)经
201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然发行票面本金总额不超过30亿人民币的
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
(含15亿)。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增进勤俭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
称“《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
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国10一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
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
简称“《新国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国五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53
号文》”)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
30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房地产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进程中是不是存在
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
次自查的情况报告以下。
1、专项自查的期间和范围
(1)自查的期间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2)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控股房地产子公司,下
同)在自查期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是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是不是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
调查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总计13个,其中在建项目5
个、拟建项目4个,已完工项目4个。具体情况以下表所示:
1、在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所在地区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
格力广场4期(报建名:格
力广场一期C区)1
格力房产
珠海市
7,185.35
2
格力海岸S3
格力房产
珠海市
38,419.05
3
格力海岸S4
格力房产
珠海市
58,472.07
4
平沙九号
格力房产
珠海市
123,063.29
5
格力龙盛总部经济区
重庆两江
重庆市
490,887.00
1格力广场一期C区为报建时的项目名称,对外销售时项目名称对应为格力广场4期。
2、拟建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所在地区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
上海项目地块
合联置业
上海市
11,695.30
上海项目地块
保联置业
上海市
12,258.40
2
格力海岸S5
格力房产
珠海市
75,899.26
3
格力海岸S6
格力房产
珠海市
46,636.85
4
格力海岸S7
格力房产
珠海市
52,471.12
3、完工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1
格力广场2期(报建名:格力广场一期B区)
格力房产
2
格力海岸S1
格力房产
3
格力海岸S2
格力房产
4
格力广场3期(报建名:格力广场2期)
格力房产
2、专项自查的根据和内容
近年来,为增进勤俭集约用地、保持房地产市场安稳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
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3号文》、《国10一条》、《新国十条》、
《新国八条》、《国五条》及《53号文》等。公司对前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
行了认真梳理、分析理解,认为前述政策中触及本次自查的主要条款以下:
序号
政策根据
条款范围
具体内容
1
《3号文》
第(6)条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
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
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处、等价置换、
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
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
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
《国10一条》
第(6)条
继续整理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
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
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
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
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履行
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背
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动。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
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
介服务中的价格讹诈、哄抬房价和违背明码标价规
定等行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偷漏税行动的查处力度。
第(7)条
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
一次性公然全部房源,严格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
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
合同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3
《新国十条》
第(8)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
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算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
闲置及炒地行动,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
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
进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
或其他相干融资便利。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第(9)条
对获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然全部销售房源,并
严格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
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暴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
的要取消经营资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4
《新国八条》
第五条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历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
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
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
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
有获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
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
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
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
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白癜风的症状及治疗土地开发项目。
5
《国五条》
第五条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严格依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对预售方案报价太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指点,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
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
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制止其参加土地
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
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制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6
《53号文》
第(1)条
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日内一次性公然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
严格依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2)条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处力度。对已获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
对外公然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然销售,以
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
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动,要严肃查处。
3、专项自查进程及自查意见
(1)关于自查期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是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专项自查的根据
与《3号文》第(6)条、《新国八条》第五条相干的土地闲置情形核对的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以下简
称“《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1999年通过,2012年修正)。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开发的,必须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
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21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动或开工开
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3分之
1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2十五,中断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
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动造成开工
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
置缘由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1)因未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导致项目不具有开工开发
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
途、计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干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计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干大众信访事项等没法开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没法开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动。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1)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依照土地出
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21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
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
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干土地抵押权人。”
2、专项自查的内容
公司本次对自查期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是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自查的主要
内容为:
(1)自查期间,公司拟建项目中是不是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情形;
(2)自查期间,公司在建项目中是不是存在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之2十五,中断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专项自查的方式及具体情况
(1)专项自查方式
为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自查期间是不是触及闲置土地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
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获得相干的
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资料;
2)查阅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发票
及契税发票等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3)查阅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环评批复/
备案、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
备案表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4)了解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比例及实际开发进
度,核对目前还没有开工的拟建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检查其
中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是不是已超过一年;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的,
是不是已向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缘由并根据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
定开工期限;
5)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
未遭到行政处罚、未被(立案)调查的证明文件;
6)阅读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然表露的闲置土地及行政处罚信息。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对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经自查,在自查期间,列入核对范围的目前还没有开工的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还没有
届至,或虽已届至但未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
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2)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经自查,在自查期间,列入核对范围的已开工开发建设的在建房地产开发
项目均不存在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
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2十五,中断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3)对是不是遭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自查
根据《证监会调剂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触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关于“对是不是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
为准”、“对是不是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的规定,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并查询了国土资源
部门的相干站。
经自查,在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
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
定书》等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土地闲置、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的情形,
不存在应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土地闲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公
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4、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自查期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背
反《3号文》、《新国八条》、《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
置土地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行动,不存在因闲置土地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2)关于自查期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是存在炒地行动的自查
1、专项自查的根据
(1)根据《新国十条》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动”、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
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炒地”是房地产行业的惯用语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并未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新国八条》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行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2、专项自查的内容
公司本次对自查期间是不是存在炒地行动自查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及下属公司
自查期间是不是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到达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
土地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3、专项自查的方式及具体情况
(1)专项自查方式
1)查阅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等财务文件;
2)查阅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
件;
3)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
未遭到行政处罚、未被(立案)调查的证明文件;
4)阅读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然表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
(2)自查的具体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不存在对外转让土地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4、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不存在对外转让土地及出让合
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炒地行动。
(3)关于自查期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是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动
的自查
1、专项自查的根据
(1)《新国十条》第(9)条规定:“对获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然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依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国五条》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
价规定,严格依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太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指点,或没全国哪家医院治疗白癜风最好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
证书。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制止其参加
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
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制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3)《国10一条》第六条规定:“继续整理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
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
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履行监管,加强对闲置
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动。价格等有关部门要
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讹诈、
哄抬房价和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等行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偷漏税行动的查处力度。”
第七条规定:“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
公然全部房源,严格依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
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4)《53号文》第一条规定:“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
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然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依照预售方
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二条规定:“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对已获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然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
对外公然销售,和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
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动,要严肃查处。”
2、专项自查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自查期间列入核对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是不是存在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动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及下属公司于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
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不是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然全部准售房
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是不是存在违背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动。
(2)公司及下属公司于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
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不是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
标价对外销售,是不是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
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动。
(3)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是不是曾因商品住房项目触及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行动遭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专项自查的方式及具体情况
(1)专项自查方式
1)查阅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
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查阅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
项目的商品住房价目表、房价备案表;
3)查阅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
项目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分析是不是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哄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核对报告期内预
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阅读自查期间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及物价管理
部门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然表露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政处罚信息。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然全部准售房源及每
套房屋价格,不存在违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
售行动。
2)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有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均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
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
和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动,不存在哄抬房价的行动。
3)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未曾因商品住房项目触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行动而遭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未曾收到有关住
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
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4、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查期间列入核对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
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动而遭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符合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关于自查期间是不是遭到过行政处罚及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
查
公司经自查确认,自查期间公司及下属公司未遭到过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4、结论性意见
根据前述自查,公司认为,在自查期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
及销售业务均遵照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土地闲
置、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自查期间,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遭到过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
门等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作出相应许诺,
如公司存在未表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
自愿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jmwc.com/zcmbzl/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