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条例修订何以连续“爽约”

导读

从2011年开始,住建部曾两度明确提出,要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但却两度“爽约”。

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从2011年开始,住建部曾两度明确提出,要治疗白癜风哪里好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但却两度“爽约”。专家泄漏,“条例修订缓慢是由于摆不平各种利益关系,很多人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6月18日《新京报》)  尽人皆知,现行公积金条例之所以急需修订,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相当突出的不“公”问题。一方面,不但在“住房保障”方面没有充分起到应有的“公积”作用,未能有效增进低收入群体改良住房条件;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上也产生一种加重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作用。

如此前媒体曾报导的兰州石化月均“万元公积金”、“吉林延边烟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积金超过1.4万元”等事件,都是卑劣典型。但有关调查又揭露了另一种现实,“非公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足20”,在受访职工中“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占16.4,公积金月缴存100元以下的占11.0,100元至300元的占28.0”。这意味着,对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来讲,或根本就没有住房公积金,或即便有,也远远不到某些职工公积金的零头,二者差异乃至高达上百倍。  这类背景下,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何以“摆不平各种利益关系”、“受益者”究竟是谁,自然不言而喻。也即,一方面是那些有条件“多缴公积金”的“有钱的单位”及其职工,如“不差钱”的央企国企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一方面是,那些“没钱”或即便有钱也不愿意给职工足额缴纳公积金的非公有企业。  那末,针对这些既得利益阻力,究竟怎样才能“摆平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条例修订不再爽约呢?除在修订程序上应充分公然,确保相干利益群体尤其是普通企业职工群体的知情、参与、监督权以外,另一个关键也许还在于,必须在重新修订的公积金制度上,同时设计制定足够周密和更具约束力的“限高”、“提低”两重措施,确保在制度上既能有效抑制“有钱单位多缴公积金”,又有效避免“没钱单位少缴乃至不缴”情况的产生。  比如,在“限高”方面,其一,应进一步斟酌紧缩现行“12月工资”、“3倍平均工资”的公积金上限缴费标准;其二,还应对国企太高缴存的公积金,取消免征个税待遇;其3,对那些假借公积金滥发福利的央企,还应制定更严厉处罚标准。  在“提低”方面,其一,应斟酌适当提高目前“月均工资5”的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其二,应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和强迫缴纳范围,对拒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制定更严厉和现实可操作的罚则;其3,为鼓励非公企业主动缴纳公积金,应斟酌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优惠,下降其缴费负担。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jmwc.com/zcmbjc/112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